河海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2010-09-09浏览次数:734

申请表.doc河  海  大  学  文  件

河海校科教〔2009〕32号

关于印发《河海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

学术交流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学院:

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国际化,促进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,跟踪国际学术前沿,增强与国际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,根据《河海大学“211工程”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建设计划》,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专项。为了做好该项工作,特制定《河海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实施办法》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河海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实施办法

二○○九年六月五日

主题词:研究生  国际  学术交流  办法  通知

  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9年6月5日印发

  录入:冯  捷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校对:马孟珂

附件:

河海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实施办法

第一条  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国际化,促进研究生进行高水平学术交流,跟踪国际学术前沿,增强与国际同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,根据《河海大学“211工程”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建设计划》,特制订本办法

第二条  资助对象为我校在学全脱产博士研究生。

第三条  资助类别

(一)博士生短期访学

支持优秀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阶段,到国外一流大学的一流学科进行1-3个月的短期访学,进行高水平实验研究,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,开展学位论文相关研究工作。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,须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,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,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

学校资助访学博士生以下费用,由“211工程”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建设项目列支:

国际旅费,标准为亚洲国家和地区2000-5000元,亚洲以外国家8000-12000元;补贴生活费3000元人民币/月。

导师应提供生活费补贴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/月,可由导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列入成本开支。

(二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

对参加境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(由学科认定)的博士研究生,学校资助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和注册费,国际旅费资助标准与博士生访学相同。其他费用由导师资助。

第四条  申请资助程序

所有申请需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进行申报。

(一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

1. 申请人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前凭有关材料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,并填写“河海大学资助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”;

2. 申请人持“申请表”和相关材料送交所在学院,由导师和分管领导分别提出初审意见。

(二)博士生访学

1. 采取“个人申请,导师、学院推荐,专家评审,择优资助”的方式。

2. 申请人在落实导师资助的前提下,方可提出申请。

3. 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:  

(1)博士生国外访学专项资助申请表;

(2)国外院校邀请函复印件(含汉语翻译件);

(3)已取得的科研成果(包括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、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;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;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)。

4. 学院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院。

第五条  审核批准

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评议,根据本年度设置的国际学术交流名额、候选博士生水平及访学目标等进行遴选,提出审批意见。

第六条  受资助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

1. 保持优良学风,遵守学术规范。

2.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和荣誉,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
3. 项目完成后提交一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和总结报告,留研究生院归档

4. 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获取的资料能提供他人共享。

5. 接受有关部门对受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查。

第七条  受资助人学术交流结束后,凭有效票据及有关总结材料,按批准的资助类别经研究生院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。

对利用资助经费从事与申请理由不符事项的人员,一经发现,将取消被资助人资助资格;已经资助的,应退回所有资助款项,同时予以通报批评。

第八条  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 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河海校科教〔2004〕38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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